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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毕业于南昌大学 获法学学士学位,期间取得全国证券从业资格证书2014年5月-2016年2月入职于江西鄱湖律师事务所(国资所)2016年2月-至今入职于江西鄱都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2019年11月加... 详细>>
律师姓名:刘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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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江西鄱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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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一篇称厦大教师长期猥亵诱奸女学生的博文在网上疯转。厦大人文学院历史系考古专业博导吴某某被指长期猥亵诱奸多名女学生,甚至有女学生因此割腕。
厦门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的博导吴某某,因长期猥亵诱奸多名女学生而名扬全国。一道红遍网络的还有一位法律专家,该专家就吴博导“诱奸”学生行为进行刑法理论解读,得出一个高论“诱奸不成罪”!其理由是,诱奸并非法律用语,来自民间用语。指使用花言巧语诱骗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没有违背女方的意愿。如果被引诱的女方年满14周岁且精神正常,发生性关系也没有违背其意愿,那么对于实施引诱的一方来说,并不构成犯罪。
专家说话振振有词,把公众弄得一头雾水不明就里,色狼博导利用自己权力和辅导女生的方便,对女生进行“诱奸”,违法违纪一目了然,就连现在官员与人通奸都受到中纪委的通报,认为是严重违纪,“诱奸”多名女生,甚至导致有的女生割腕自杀,这还不要受到法律的惩处?进而质疑这位专家的观点不靠谱。
公众质朴的是非观无法接受“诱奸不成罪”的观点,认为专家有为色狼博导开脱罪名之嫌。对此,专家也有同感。依照传统强奸罪的刑法理论,该专家似乎曲解了刑法精神。
应当明确,诱奸的确是一个民间概念而非法律用语,通常意义上“诱奸不成罪”的立论可以成立,盖因此“诱奸”是指“使用花言巧语诱骗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没有违背女方的意愿”。这里的诱奸前提是没有违背女方的意愿而发生性关系。比如以谈婚论嫁为幌子诱骗女方与自己发生关系等。这里没有强制、胁迫等情形。
但是,分析一个具体个案,肯定不能因为新闻报道用了“诱奸”就按照民间概念来论证和分析。专家认为本案中的“诱奸”并非民间意义上的“诱奸”,已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而色狼博导的“诱奸”符合此罪的构成要件。主观方面色狼博导具有明显的奸淫女生满足兽欲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其使用了较为特殊的胁迫手段,即利用从属关系进行胁迫,使女生处于不能反抗、无法反抗的状态而达到奸淫目的。对于研究生来说,最最重要的是“保研保博保工作”,而吴就是利用自己博导的身份优势,以“毕业工作保研保博”对奸淫的女生“利诱或威逼”。对此还恬不知耻鼓吹:大家都是成年人,你情我愿各取所需!结果,不但色狼博导奸淫多名女生,甚至导致个别女生割腕自杀,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构成。
“诱奸不成罪”无疑仅仅停留在字面理解和分析,从而曲解了刑法精神。显然,本案的“诱奸”行为并非“没有违背女方的意愿”,相反,已经有女生割腕自杀,有众多受害女生群起声讨,“违背女生意愿”已是在明显不过。可见,该色狼博导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启动刑事侦查,这才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做法。而作为专家说话更要严谨,是否构成犯罪、还是涉嫌犯罪,没有调查最好不要发言!否则,砸了自己招牌不说,还可能会重蹈“强奸酒家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的雷人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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