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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律师 2012年7月毕业于南昌大学 获法学学士学位,期间取得全国证券从业资格证书2014年5月-2016年2月入职于江西鄱湖律师事务所(国资所)2016年2月-至今入职于江西鄱都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2019年11月加...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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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民事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怎么写

一、罚款通知怎么写符合规定

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1)x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xxx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现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2011)x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上诉人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上诉,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本案理应只有一个被告,即上诉人xx有限公司。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1)站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中认为本案存在两个被告是错误的。

首先,郑xx分公司虽然进行了工商登记,但在注册时无注册资金,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本案的《产品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是xx有限公司、xxx及xx公司,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只是上诉人的分支机构,不是合同的相对人,因而,该分公司不应当成为本合同纠纷的诉讼参加人。第三,被上诉人把上诉人的分支机构即xx分公司列为原审的被告,并想以此获得该分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权,此乃被上诉人滥用诉权。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从更好保护诉权角度来讲,对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理应禁止。第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xx分公司对外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因此,本案实际上只有一个被告即xx有限公司,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1)站x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认定本案有两个被告,属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

(二)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11年4月11日在xx公司处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xx。同时该合同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因产品质量等问题引起的其他纠纷,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所在地xx市xx区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况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又在买卖合同中协议选择了管辖的人民法院,因此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x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已严重超出法定审理期限

上诉人于2011年8月30日收到应诉通知书,在2011年9月3日提出管辖权异议,而xxx市xx区人民法院却在2011年12月1号作出驳回上诉人管辖异议的裁定,12月13日寄送给上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已严重超出法定审理期限。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二、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我们从前文的对管辖权异议主体、客体的分析,可知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首先,从法条上看,它存在着逻辑性错误,因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其次,这一规定也缺乏灵活性。对此,应当针对不同的主体,制定变通的规定。有学者建议,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总体上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审理之前或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凡中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作特别规定,即他们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正式通知后十日内提出。

三、管辖权异议的提出

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

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

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管辖问题不再变动;如经复查,认为管辖和判决均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经过再审或者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变案件的管辖问题,当事人则有权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民事管辖权异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上诉人的身份信息以及上诉请求和事实与理由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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