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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律师 2012年7月毕业于南昌大学 获法学学士学位,期间取得全国证券从业资格证书2014年5月-2016年2月入职于江西鄱湖律师事务所(国资所)2016年2月-至今入职于江西鄱都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2019年11月加...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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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专家证人有什么条件

一、民事诉讼法专家证人有什么条件

专家证人的法律定位是证人,其权利义务应同于证人。因此专家证人与证人一样,不应享有任何特权和优待。但作为专家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应当而且必须高于普通证人。具体而言,笔者认为,作为专家证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第一、作为专家证人,必须具有与参加诉讼的案件所涉及的某一特定领域或某一特定行业内的专家所具有的专门知识、技能、经验,例如,涉及到妇产科方面专门性问题的医疗纠纷案件,只能由在妇产科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丰富临床实践经验的医师担当专家证人,而不能由外科或内科专家担任专家证人。

第二、作为专家证人的证言所表达的意见、推论或结论,是依靠专门性的知识、技能和经验而作出的,而不是依靠一般人所具有的常识。

第三、作为专家证人,必须对自己依据案件事实、证据所提出的意见、推论或结论作出合理的肯定程度的证明。专家证人在出庭对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时,不得使用猜测性或者模棱两可的语言。

按照证据规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但是否准许,则由人民法院决定。这里所说的“准许”,应当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有无必要。如果案件并不涉及专门性问题,则无申请专家证人出庭的必要,以免当事人徒增诉讼成本。

二是确有必要,则应对当事人申请出庭的专家证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笔者认为,对专家证人资格的审查,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看其是不是具有与案件所涉及的某一特定领域或特定行业内的专家所应具备的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除在某一特定领域或特定行业内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丰富的学术研究成果,或者具有精湛的技能、丰富的实践经验,因而成为著名或者知名度较高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外,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供所聘请的专家证人的学历、学位、职称、学术成果和科研成果(包括获奖情况)的证明文件,以便人民法院审查该专家证人是否具有担任该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其次,还应审查其是否有过不良道德记录,包括在以往诉讼过程中其作为专家证人有否出具过有违职业道德的意见;有否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技术成果而成名的不道德行为。

二、专家证人制度设立的必要性

我国目前的鉴定制度由于体制问题使得其本身存在诸多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制度上表现为鉴定机构重叠,鉴定机构缺乏权威性。由于我国有关鉴定的许多规定都是由国家各部门分别制定的,而各部门制定的规定往往只能在本部门执行,而难以得到其他部门的承认。就法院本身而言,各级人民法院都设有鉴定部门,负责本法院的有关技术鉴定,但都存在权威性不足的问题;

第二、在立法上,我国目前的法律只有民诉法和刑诉法对鉴定的委托和采信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鉴定的定位、委托、采信及鉴定人的资格、责任尚没有系统而完整的法律规范,使得整个鉴定制度体系显得混乱无序;

第三、在对鉴定结论采信机制上,鉴定人员无需出庭质证几成惯例。由于鉴定结论未经充分质证,审判人员便无从判断鉴定依据的事实是否可靠,鉴定手段和方法是否科学,不能有效地发现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也就形成了鉴定结论必然作为判案依据的现象;

第四、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上,故意错误鉴定或作出明显错误鉴定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几乎不被追究责任,这种只享有权利不承担责任的鉴定机制容易产生鉴定腐败。这一系列弊端的存在使得审判中出现偏差的几率较大。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法律的日益完善,越来越多的专门性问题在诉讼中出现。比如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的技术秘密问题,医疗纠纷中的医疗技术问题,环境污染纠纷中的污染源问题。要使这类案件得到公正、科学的审理,鉴定固然是一种途径,但由于鉴定体制存在的上述问题,显然现行的鉴定制度是不能解决相关问题的。

正是由于上述这些原因,在民事诉讼中引入专家证人制度非常必要。最高人民法院基于现代诉讼理念,顺应建立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需要,在证据规则中引入专家证人制度,对于克服现行鉴定体制存在的弊端,弥补法官在专业知识上的缺陷,帮助法官及时、准确地解决案件审理中遇到的专业性问题,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三、民事诉讼法专家证人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该条规定首次确立了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证据制度规定的重大突破。专家证人制度的确立,无疑为人民法院对一些涉及到科学技术问题或专业性很强的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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